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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

台灣省養豬協會成立

65年:

改組為全國性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由戈福江先生創辦並擔任第一、二屆理事長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701321號函核准立案
會員由企業養豬公司(場)為主體組成

70年~74年:

第三、四屆理事長汪國恩先生。總幹事劉捷先生

744月:

募款購置台北市仁愛路一段六號十二樓之一為本會會館

74年~80年:

第五、六屆理事長吳賢二先生;總幹事呂芳名先生。中、小規模之養豬戶加入為會員。

78年~83年:

第三任秘書長林太白先生(內政部改制)
較小規模之養豬戶加入為會員本會即為大小養豬戶均有之組織

80年~86年:

第七、八屆理事長謝永輝先生

86年~89年:

第九屆理事長洪文良先生

8912月:

10屆理事長王泰岳先生,其任期未滿一年
由兩會理事長洪文良和理事長黃勳高共同推動下整合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與中華民國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合併為單一組織並協助成立縣(協會)為本會分級組織建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組織體制具全國性之單一養豬團體組織。

901219日:

召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第11屆會員代表大會暨兩會合併大會(台中)
王泰岳先生當選第11屆理事長許春和先生當選常務監事王逢明先生和劉顯啟先生當選副理事長10屆秘書長陳良仁先生離職改聘首席顧問;聘任祕書長劉禮光先生三個月後離職副秘書長張生金擔任兩會合併工作至完成合併大會

913月:

縣級協會組織整合再造方面:(在本會輔導下由產銷班聯誼會改造成立協會或縣級協會整合成單一協會。縣級協會整合及成立協會共計17單位)

91年~93年:

王理事長泰岳致力於養豬協會之組織改造計畫‚提昇產業自主能力‚即成立養豬產業應變小組;同時由副秘書長張生金負責推動宜蘭縣及嘉義縣兩會合併為單一縣級協會‚並輔導成立縣級協會。建立與縣政府及總會間單一窗口‚政府資源整體化運用‚促使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組織功能體系運作更具代表性。

910604日:

聘任葉力子先生擔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張生金先生(兼任會務組組長)、葉富德先生(兼任業務組長)協助分工推展工作

910620日:

兩會完成合併法定程序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18997號函同意備查

943月:

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台中新天地)

940419日:

改選後,葉秘書長力子離職秘書長職由張副秘書長生金代理

940509日:

由於第11屆監事會之疑義內政部函示應召開第11屆監事會(審查93年決算案)及應再召開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重新審查93年度決算案及重新改選選任職員)

940711日:

召開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12屆第1次理、監事會(台南江南村)。完成改選
潘連周先生當選為第12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四位楊冠章先生、楊河北先生、顏真投先生、蔡明財先生;王泰岳先生為常務監事

940818日:

召開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聘任王逢明先生為本會秘書長會務和業務課長由張生金擔任

970630日:

召開第13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台南曾文山芙蓉)‚完成改選。

潘連周先生連任第13屆理事長;楊冠章先生、楊河北先生、林和仁先生、蔡明財先生為副理事長和姜瑞興先生為常務監事;續聘王逢明先生為秘書長。並重新任務編組調整養豬產業應變6個小組總召集人、各組召集人。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縣級團體會員共計17個縣分會(如表)‚目前會員人數約5000 多人。

1000526日:

1000927日:

 

1010528

102107

103915

 

106925

 

1091019

 

 

召開第13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章程增()訂部份條文及理監事選舉要點追認通過)

召開第14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台東日暉國際渡假村)

(楊冠章理事長、潘連周常務監事)

召開第14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南投溪頭明山森林會館)

召開第14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新竹煙波大飯店)

召開第15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台中大和屋美食會館)(理事25席、監事7席)

(許益銘理事長、林承德常務監事、張生金秘書長)

召開第16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苗栗尚順大飯店)(理事25席、監事7席)

 (許益銘理事長、林承德常務監事、張生金秘書長)

召開第17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苗栗尚順大飯店)(理事25席、監事7席)

 (楊杰理事長、許益銘常務監事、張生金秘書長)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主要幹部介紹

理事長:楊杰

常務監事:許益銘

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李當期,林承德,黃敏守,林容達,林睿毅,王忠禮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第17屆養豬產業應變小組成員表

                        總召集人: 楊杰

組別

平衡產銷

穩定豬價組

豬防疫保健及肉品安全組

環保及

綠能組

產業

政策組

死廢畜

處理組

黑毛豬

推廣組

媒體

公關組

王忠禮

 

黃敏守

 

林容達

 

林睿毅

 

許益銘

 

李當期

 

林承德

 

各縣市養豬協會()會理事長理事監事等

 

 
 
 
強化組織及提升服務功能
一、 產業團體加強內部人力資源之提升
二、 建立產業資訊體系以共享資訊交流
三、 策進產業團體間與其他團體間的策略聯盟及合作
四、 建議適時修法,促使產業團體能真正發揮其自主性功能
五、 重視產業團體領導與管理人才培育及員工訓練
六、 鼓勵產業團體重視其形象的塑造及社會公益的參與
七、 建立產業團體的專業知識,使其成為代表產業的喉舌
八、 建議在制定各種產業決策時,邀請產業團體參與
九、 產業團體可以發揮機制功能:
1.
蒐集提供國內外毛豬交易及畜產品進口數量情形
2.
提供資訊蒐集國際穀物(玉米、黃豆)及畜牧產業分析等掌握及預測未來產銷研判資訊供經營業者參考
3.
實際參與服務建立共採機制平台
十、 產業團體間建立通報體系與服務平台(例疫情、颱風、水災)
十一、加強宣導「產業團體管理產業問題,由全體業者共同分享利潤及分擔風險」之理念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章程
  
93.3.21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3.5.2511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3.6.14.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24128函修訂章程准予備查
98.9.29經第1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9.6.27經第1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9.12.8經第13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經第13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0.5.2613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7.19日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46515號函修正章程核復同意備查
102.10.71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養豬事業永續發展,維護養豬農民之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依法得分級組織,分級組織為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直轄縣(市)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配合政府養豬政策辦理各項行政計畫事項。

二、養豬事業之產銷及穩定豬價改進事項。

三、養豬事業之肉品安全衛生、豬隻防疫保健、環境維護及產業形象死廢畜處理管理等改進事項。

四、加強會員組織教育訓練事項。

五、政府養豬政策之建議及協助推行事項。

       、增進會員福利舉辦物資器材採購及銷售事項。

七、豬隻品評展示交流事項。

八、養豬事業之觀摩考察、調查統計及出版宣傳事項。

九、養豬畜牧團體之連繫交誼事項。

十、參加有關養豬事業之社會活動。

十一、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及同業互助事項。

十二、接受政府及有關團體委辦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之事業保險及計畫調整事項。

十四、聯絡會員之感情及舉辦會員福利事項。

十五、養豬事業之諮詢、委託及人才登記推薦事項。

十六、養豬國民外交及生產品外銷之促進事項。

十七、協助會員辦理內外銷豬肉產品事項。

十八、養豬事業之其他活動。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七 條:凡在全國區域組織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直轄縣(市)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贊同本會宗旨,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任務、決議、共同維護養豬產業和繳納會員代表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凡從事有關畜牧教學研究、試驗機構人員或養豬相關事業(飼料、藥品、器材)之個人、公司或團體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其名額由最新全國地區各縣(市)養豬戶數和頭數之加權比例產生,並繳納會員代表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選派代表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會員代表簡歷等。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改派時亦同,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死亡者。

       第十二條之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者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中,業經各縣()防疫機關、衛生單位抽檢出含使用偽禁藥品相關法令規定被裁處者,並嚴重影響養豬產業形象與永續經營及對國內消費者食用安全健康等,應依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或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處份。受除名處分者並由原派之會員(團體會員)另選派代表遞補之。

 (增訂)

第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個月前清查會籍,並通知各會員,各會員應在召開大會二個月前提報會員代表名冊,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代表之名額共計一○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助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一、本會置理事二十五,監事,均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前項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會員代表資格。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該缺額之分區候補理、監事為優先遞補對象,再依得票高低,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三、本會得依全國地區各縣(市)養豬戶數狀況劃分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馬祖共十六個區域。

四、為均衡會務發展,依最新全國地區各縣(市)養豬戶數和頭數之加權比例,產生各區域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各區域選派人數最少為三人,最高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額之15

理事名額中,各區域當選人數限額三名;監事名額中,各區域當選人數限額一名。理事、監事選舉結果,若同區域超過限定名額時,由得票次多之他區域人員為當選人。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席次,以得票多寡為序(不限於區域限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六、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就副理事長中置首席副理事長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擔任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事或出國期間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首席副理事長暫代理之。首席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推舉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之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  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常務監事應列席理事會。

第廿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課長、專員及辦事員若干人,並得分課辦事。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或解聘,其他員工均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得聘請對養豬事業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理事長一至二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必要時得置有給職顧問一至二人,其聘期均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 四 章     

第廿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人之選派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五、財產之處理。

六、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開會時得邀請各縣市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各種委員會等派員列席之。

第 卅 條:本會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監事均應分別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其遺缺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

1.各縣(市)團體會員單位依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繳納會費,每人每年為新台幣壹萬元,各縣(市)團體會員單位負責繳清。

2.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以上會費均於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清。

二、捐款或補助。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孽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 縣協(進)會通訊錄      
109/3/10  
  理事長 楊杰
0932-088600

常務監事許益銘   

08-7789922              08-7788833

秘書長張生金         0958-125466

副理事長 李當期 

0955-001543  

副理事長 林承德

0920-148840

副理事長 黃敏守 0930-757295   

副理事長 林睿毅 0931-576688

副理事長 林容達  

05-6932022     

副理事長 王忠禮 0910-229999

 
分 會 會     址 電話/傳真 理事長 總幹事 備註    
新北市養豬協會 244 02-2606-1886 李當期 黃婉翎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8鄰99號 F:02-2606-3388 0955-001543        
桃園市養豬協會 32647 03-4882445~6 曾文湖 彭金松      
桃園市楊梅區高平路533號 F:03-4882411 0936-196834 0963-324-938      
新竹縣養豬協會 305 03-5890158 陳進裕 郭瑄      
新竹縣新埔鎮照門里9鄰29號 F:03-5890157 0937-139-981 0988-552-908      
社團法人苗栗縣養豬協會 361 037-561738 陳明朝 何桶生 林家榆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1鄰11-1號 F:037-561742 0935-364-849 0932-668-066 0920-208-756    
臺中市養豬協會 437 04-26871505 林大成 楊駿杰 連錦樹    
台中市大甲區育英路288號 F:04-26871508 0932-579-159 0987-239-393 0912-681818    
彰化縣養豬協會 514 04-8852727 廖學良 莊登科 凃小姐    
彰化縣溪湖鎮華中街52號 F:04-8817379 0932-600-524 0912-852-725 0923-372-135    
南投縣養豬協會 540 049-2392938 詹堯揮 張紋魁      
南投縣南投市營北里中學西路160號 F:049-2317543 0932-687-772 0921-339-125      
雲林縣養豬協會 632 05-6622810 許裕聰 楊雅惠      
雲林縣虎尾鎮延平里下南98號 F:05-6626529 0928-278475 0928-951-245      
嘉義縣養豬事業發展協會 613 05-3691120 林志達  李開芳 蕭小姐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鴨母寮531號 F:05-3691130  0933-617-885 0937-350605 0912-138-251    
台南市養豬協進會 730 06-6569702 曾勝誠 李鎂瑛      
台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941號 F:06-6569755 0932-719-098 0952-399-026      
高雄市養豬協會 824 07-616-7601 王忠禮 李金玉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中興路955 F:07-616-7617 0910-229-999 0910-981-646      
屏東縣養豬協會 90055 08-7369962
08-7369963
潘連周 廖蕾溱      
屏東市瑞光路二段246號2F F:08-7362831 0936-822-396 0938-780-956      
宜蘭縣養豬協會 260(大件物件寄東港路) 03-9309793 賴天立 游麗香      
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22-39號 F:03-9385358 0933-103-146 0916-746-217      
(新)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2段26號       早039-320916  晚039-388420    
花蓮縣養豬協會 974 03-8651117   陳志忠 林秀貞 林啟忠 姜淑齡  
花蓮縣壽豐鄉豐裡村中山路72巷1號 F:03-8650603 0932-165-434 0922-006-001 0921-863279    
台東縣養豬協會 95663 089-811644 林聰富 徐永明 馮's   鄒’s   
台東縣關山鎮中富里民生路85號 F:089-813262 0933-370522 0987-906546 0919-759-372 0910-559-733  
金門縣養豬協會 892 082-328533 楊水東   楊繢檠    
金門縣金寧鄉下堡3之1號 F:082-324506 0937-397-838   0912-7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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